吸毒后驾车--“毒驾”的危害性一直被看“轻”或看不见。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随机采访了身边的同事朋友,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表示惊奇--“吸毒了,还怎么开车?”;在采访相关专家时,一些专家表示对这一现象不了解、不关注;在查阅有关“毒驾”的权威统计数据时,却遍找不到;媒体对“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普遍将其作为“特殊”交通事故进行报道……
近年来,随着一些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酒后驾车作为道路安全的重大隐患,早已成为一种常识深入人心。与饮酒同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为机动车驾驶人上路前绝对禁止行为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却有着难以承受之“轻”--长久以来,无论是社会大众、主流媒体还是相关部门,都没有对吸毒后驾车--“毒驾”造成的隐患给予足够的重视。
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张长青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于酒驾的查处,我国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从呼气测试到路旁筛查的酒后驾车检查机制已经相对成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了酒后驾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对于“毒驾”,在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方面均凸显“空白”。
危害之“重”
今年7月26日,北京南四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1辆车剐蹭,所幸没有人员伤亡。肇事司机是位的哥,出事前曾吸毒。当失控的车辆如同脱缰的野马一般撞向同方向的21辆车时,他却毫不“知情”。目前,该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拘。
说起“毒驾”,北京的哥杨师傅并不感到陌生。他告诉记者,出租车司机一天到晚都在路上跑,稍微开久一点,身体很容易感到疲惫。再加上客上客下、钱来钱往的,司机手中一般都会有点“活钱”。据此,一些毒贩子盯上了出租车司机,经常伪装成乘客上车兜售毒品,有些司机禁不住忽悠,就开始尝试吸毒。“说是能提神解困,一不小心就成了马路杀手。”杨师傅告诉记者,也有一些出租车司机反映这种情况,但是出租车公司并不“关心”这事儿,一旦出了事故,后果由谁承担?
无独有偶,借毒品“提神”的还有行驶在晋陕煤路上的万名货车司机。据《新文化报》报道,每天长达十几个小时的连续驾驶,毒品安钠咖(学名苯甲酸钠咖啡因,长期吸食可成瘾,属国内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一直是货车司机解决疲劳驾驶的“良方”,这在108国道旁的运输专业村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来自山西官方的一份报告显示,山西省的很多咖啡因毒品除了从当地医药部门套购之外,很大一部分来自河南洛阳、三门峡、平顶山等地,还有来自内蒙古等地的。而安钠咖的提神效果,往往达不到部分司机的要求。相当一部分司机已经开始吸上了刺激性更“高”的土制海洛因(俗称“哈料子”)。
“他们就像游荡在马路上的幽灵,一旦失控,车子便会成为一台疯狂夺命的机器。”张长青这个比喻还囊括了其他并不单纯为“解困”而毒后驾车的吸毒者,“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幻觉以及情绪亢奋等症状,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很容易失控。而驾驶本身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需要驾驶人注意力高度集中以及身体的协调控制,一旦失去这些要件,后果实在不堪设想”。
张长青分析,随着新型毒品的易制化,吸毒的成本降低,吸毒人群的增长在我国有蔓延的趋势(记者从公安部网站上了解到,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共登记吸毒人员已达143.7万余人,一年增加近10万人);另外,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机动车辆的保有量猛增,驾驶员的数量也随之猛增。两者的同时增长,其交集数量的增长将成为一种必然,进而“毒驾”带来的交通隐患也必然加重。
然而,“毒驾”的危害性一直被看“轻”或看不见。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随机采访了身边的同事朋友,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表示惊奇??“吸毒了,还怎么开车?”;在采访相关专家时,一些专家表示对这一现象不了解、不关注;在查阅有关“毒驾”的权威统计数据时,却遍找不到;媒体对“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普遍将其作为“特殊”交通事故进行报道……
“种种现象表明,公众对‘毒驾’危害的认识普遍不足,难以将之与酒驾等量齐观。”张长青说,而事实上,英国一项研究表明,“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酒后驾车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从这项数据上看,“毒驾”的危害甚于酒驾。
检查机制不完善
2009年,随着成都孙伟铭醉酒并无证驾驶造成4死1伤、南京张明宝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等恶性案件的发生,“酒驾”成为一个关键词被推到了公众和媒体面前。同年8月15日,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在集中整治中,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集优势警力全天候查处,并对酒驾采取“零容忍”,媒体也对相关话题进行了大量报道,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毒驾’就远远没有这么高的‘知名度’了,一方面‘毒驾’并不及酒驾普遍,另一方面相较于酒驾完善而便利的路边检查机制,‘毒驾’的检查却颇多掣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告诉本报记者,目前我国对于“毒驾”相关的查处机制尚不完善,对于查处“毒驾”并非常态化规定。现行的做法是,如果一个司机的行车状况出现异常,交管部门就会先对其做酒精检测,如果经查没有饮酒,才会做毒品检测。但是,这个措施是在违章行为甚至是肇事行为发生之后进行的,“预防性差,起不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以往在毒品查缉工作中,排查嫌疑人员是否吸毒的常规检验方法就是尿液检验,由于尿液检验必须经历民警监督下取尿等诸多环节,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检验时间过长,还容易出现因为监督环节失控造成的掺假、作假等问题。由于这些显而易见的弊端,尿检并不适用于路边筛查。“这就使得毒后驾车并不如酒驾那样能及时被发现。”张长青说。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了解到,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法医中心毒物毒品检验室历时4年多的时间研究,于去年4月推出了“唾液快速检测卡”,只需让被检人员口含3分钟,该检测卡就能显示出此人是否为吸毒人员。据了解,这是国内第一个唾液毒品检测产品,目前这种方法已经在内蒙、云南等地推广试用。在采访中,记者试图从北京市公安局了解“唾液快速验毒法”在实践中的效果,查处“毒驾”方面发挥的作用如何,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北京市公安局仍未予答复。
“如果这种方法行之有效,将会为我国‘毒驾’的路旁快速筛查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国查处‘毒驾’的检查和处罚机制。”张长青认为,尽管我国在查处“毒驾”方面起步晚,但是技术上的更新进步能让我们少走一些弯路。
重提“危险驾驶罪”
与酒驾的查处相比较,法律在对“毒驾”的处理上显得准备不足。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表述中不难看出,“毒驾”和酒驾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条中规定了酒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却出现“空白”。
在实践中,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危险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而如果肇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放过了许多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毒驾’的违法成本在无形中降低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承,现有立法在查处“毒驾”上存在漏洞。
刘仁文告诉记者,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必须等到“肇事”结果发生后才能处罚,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法益采取前置性的保护,对严重的危险驾车等行为以交通危险罪论处,从而由过去的“结果犯”转向成现在的“危险犯”。“我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这种立法思路,完善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设立类似我国台湾地区的‘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对此,洪道德赞同这种观点,我国现有立法对“危险驾驶”(如醉酒、吸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处罚力度不够。这使得一些“高度危险的驾车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在量刑时面临尴尬,去年备受争议的“孙伟铭案”就是其中之一。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4月28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了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时提出,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施杰表示,让“危险驾驶”入“罪”,不仅更严厉地打击行为人,更在于警示和威慑公众。而作为“危险驾驶”表现形式之一的毒后驾车,“近年来持续恶化,反映毒品正向社会不同阶层和行业渗透,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公安机关应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贩毒渠道,截断毒品源头。”张长青认为,只有双管齐下,才是治本之道。
案例链接
■2009年2月,王某吸毒后驾驶假牌照车辆,为躲避交警的盘查,在山东省烟台市区206国道和市区主干道上高速逃窜,沿途冲撞多辆对其拦截的警车,并在一路口强闯红灯,将一辆马自达轿车撞得腾空翻滚并砸在赶来设卡的警车上,致两车报废。此次事故中,共有5名乘客及交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人被撞成植物人,造成财产损失25.5万余元。近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2009年7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莲花路口上演疯狂一幕。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马6”轿车疯狂冲撞治安岗亭,将岗亭“连根拔起”后,推向马路中央。司机随即又开车追逐一名从岗亭内逃出的协警,当场把他撞昏。据肇事司机程某交代,在多次吸食冰毒后,他产生了强烈的幻觉,总觉得后面有车在跟踪他,极度痛苦之下程某开车撞向治安亭。今年3月,程某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2010年5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发生一起驾驶人员吸毒致幻,导致车辆失控伤及多人的刑事案件。当天,犯罪嫌疑人傅程君接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明德路朋友华某的电话后,开车前往会合。其从之江公寓家中出发沿江行驶,不多久便停在江边,拿出车内的“K粉”吸食。随后,傅继续往明德路方向行驶,途中感觉头晕,但仍继续开车。在明德路由北至南行驶至德信特色烧烤店附近时,傅出现幻觉,车辆失控,连续撞飞4个摊位,撞伤17人,最后撞到了墙壁才停下。据目击群众称,傅边摇头边开车,像疯了一样。目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傅程君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0年5月30日,江苏扬州男子王某在服用冰毒后驾车外出,造成了2死5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据王某供述,在5月28日和29日晚间,他两次服用了冰毒,之后精神出现亢奋,连续两天没有睡觉。事发当天,他驾车外出,一坐上车便感觉头昏眼花。事故发生后,当警方问及事故是如何发生的,王某一脸茫然。6月10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王某被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0日,该案已由警方移送该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