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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1-11-21 13:16  打印此页  关闭

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拘留期限内收集不到相应证据,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8、因进行司法鉴定,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

  9、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10、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