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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十大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2-07 09:53  打印此页  关闭

吴尚澧案

  吴尚澧,安徽亳州兴邦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兴邦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及27个省市4万多人,涉案金额高达37亿多元,并造成24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2011年4月2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兴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尚澧被判处死刑。2011年9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吴尚澧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

  朱思宜案

  朱思宜,湖南省韶关市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1年9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思宜及宜达公司行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朱思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2011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崇华案

  包崇华,原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包崇华等45名“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4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1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包崇华、陈文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原审刑事判决。

  彭治民案

  彭治民,重庆市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主要负责人。2011年5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彭治民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彭治民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何志军案

  何志军,原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曾是由100余家关联企业组成的“之俊系”的“实际掌门人”。2011年5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志军先后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共计8.398亿元(已扣除交存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造成多家银行贷款损失共计6.9亿余元,判决何志军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湘铭案

  李湘铭,湖南众一集团原董事长。2011年7月8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李湘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枪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2万元。

  杨庆荣案

  杨庆荣,云南君信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11年10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罪判处杨庆荣、苏涌无期徒刑,另外8名被告被判16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还有2人免予刑事处罚。

  王能案

  王能,原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市朝天门市场联托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重庆“打黑除恶”行动开始后,王能转移资金上亿元并出逃。2011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能等1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王能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

  李振刚案

  李振刚,拥有广东省茂名市海信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奥业投资有限公司、茂名市海诚塑胶化工厂有限公司等公司。2009年12月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振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等7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30万元。

  苏越案

  苏越,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总裁。2011年11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越因合同诈骗570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制网记者 余飞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