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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音乐人激辩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4-12 10:21  打印此页  关闭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

  这一条款的出现,在唱片业掀起了轩然大波。

  音乐界、原创歌手以及律师观点分歧很大。不少原创歌手和创作人表示权利将严重受损,原创歌手索朗扎西在“微博访谈”中甚至直呼“让我如遇夏日飞霜”。

  而站在另一立场上的一些律师则认为,音乐界的剧烈反应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新生事物的恐惧”。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向网友表示:“现行的草案中,被削弱的是唱片公司,而非原创音乐人。原创音乐人不但不是弱势群体,反而因此而增加了在音乐市场的话语权。”

歌手

  原创动力会受到打击

  歌手索朗扎西在“搜狐微访谈”中表示,原创音乐靠版权挣钱,草案确实伤害了音乐人的权益,“当大家都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人随意地复制,谁还愿意做音乐呢?最后没有正版了看还能盗谁的去?”

  “我的《姑娘我爱你》之前就一个人在翻唱,还盗用我的声音登上了黑龙江春晚和央视七套。”索朗扎西表示,音乐人的版权保护,关键不只是保护期长短的问题,“不经授权就翻唱,如果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那是可以的,但是目前的情况是,盗版很猖獗、网络很泛滥,所以唱片业已经是非常脆弱了,大家可以随意翻唱,那就都翻唱老歌好了,原创者没有动力了。”

  “按此规定应该大部分音乐人都要改行了。”著名歌手容中尔甲在微博中表示,不论是歌手还是相声演员都有行业的艰辛,不仅需要观众的掌声、笑声,还需要社会的规范和保护,而按草案的规定,歌手和创作者的原创动力必会受打击,最终将会导致歌曲和艺人双双贬值。

  律师

  “音乐人的江湖地位会上升”

  “不仅权利不会受损,相反,音乐人的江湖地位会上升。”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并不认同音乐界的观点,“原来唱片公司可以控制专辑,但现在专辑出版后三个月,其他人就可以不经过其许可出版同样内容和表演者的专辑,这对唱片公司打击非常大。而原创音乐人则保留了对歌曲词曲的控制权,商业性表演作品也还要取得其许可。”

  游云庭认为,根据征求意见稿,产业主导者变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他们是准官方性质的,这是导致音乐产业后续发展不确定性的主要因素,也是这次音乐人主要担忧之处。

  “新法加强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地位,音乐人以后可能会不得不和一个准官方组织沟通,你是喜欢和民营企业比如海底捞打交道还是和中石化打交道?”游云庭认为,音乐人的担忧可以理解,不过也要看到,这之中还包含了他们对新生事物的恐惧。

  “在原有体制下,唱片公司是音乐产业的核心,因为歌曲是艺术作品,其本身包括词曲创作、配乐、演唱、录音等,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著作权,唱片公司则是整合者。不过这套复杂的流程也给音乐授权造成了很大障碍,比如,一个网站想在线播放一首歌曲,必须取得词曲版权人、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三重授权,成本很高。”游云庭表示,著作权有两方面功能,一是鼓励创作,二是促进作品流通,这两个方面目的都是让社会文化得以繁荣,本次修改中部分法定许可条款就是存促进流通的目的,但争议也由此而生。

  焦点

  挤死唱片业还是扶持版权组织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由于互联网复制十分简单,音乐网站常常面临着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谁要是老老实实买版权,就要一个一个去谈,这样就会在竞争中落后;谁要是盗版,不仅可以占便宜,而且歌曲上线时间比正版网站还快。在此之前的争论中,核心就是要如何帮助唱片业改变这一现状,让其开发新的商业模式。

  “此次修改草案似乎要给唱片公司致命一击,一方面拿走唱片公司最宝贵的专辑资源,让一张专辑上线后三个月就可以由竞争对手出版,另一方面则扶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给集体管理组织很多政策上的倾斜,似乎有让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行业主导权的趋势。”游云庭认为,目前集体管理组织的机制还不健全,其收费、分配以及服务机制都不够透明,它们掌握行业主导权可能给产业带来风险。

  “一方面是有百年历史的唱片业,另一方面是国内起步不久的集体管理组织,显然应该让两者竞争才是正道。”游云庭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4月10日表示,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是为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同时还要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修改宗旨不会是对权利人权利的削弱”。此前,国家版权局相关人士也回应称,草案正处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各方面都来提意见,这是一个好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