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债台高筑,日常运转困难,不是雷州市的个案。这种情况在全国比较普遍。有专家估计,全国乡镇政府在上个世纪末留下了2000亿元的债务。目前的负债总额具体多少,无人知道--恐怕也无人能够知道。但相关专家估计,债务规模在6000亿~8000亿元之间。
应当说是一个很可怕的数字。那么,乡镇政府为什么而欠下这样债务的?雷州市各镇政府的债务主要是教育欠债和基础设施建设所欠工程款。从全国看,则经历过一次变化。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乡镇政府办企业、成立合作基金会,欠下不少债务。九十年代末以来的新增债务,形成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买税卖税、公共设施建设和政府日常运转等方面。
可以大胆地断言:乡镇政府没有能力偿还这些债务,因为乡镇政府目前几乎没有什么可靠的财源。因而,最终这些债务恐怕得由上级政府偿还,不管这些债务是否合理,上级政府是否愿意。也许早点开始偿还,对上级政府来说,还可以取得主动。
目前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如何避免乡镇政府继续制造新的债务?而这个问题,直接由乡镇政府的权利、义务所决定。
应当说,在目前的社会治理结构中,乡镇是最为尴尬的一级政府。上千年来,村都是最基本的基层社会治理单位,近些年来,乡村一级实行民众自治,这一点在法律是明确的。民众自治也合乎优良治理的基本原则,尽管自治制度目前的状况并不能让人满意。同是上千年来,县政府是最基础、也最重要的政府层级,它既拥有广泛而完整的权力,也对民众、对上级承担着广泛的责任。相反,乡镇政府的历史是十分短暂的,百年来也变换不定,这本身就说明了,乡镇不是一个完整而必要的治理单位。也因此,在现实中,乡镇政府的权力是不完整的,它的责任是模糊的。
正是这种权力-责任配置混乱,导致了乡镇政府的行为扭曲。比如,乡镇政府承担着提供公共教育、提供乡村公共产品的职能,但是,它却没有完整的税权,只好采取欠教师工资、欠工程款的方式来负债经营。县级政府也用GDP等政绩考核乡镇官员,而乡镇其实并不能控制民众的生产活动,于是就只好乱搞开发区,招商引资。但在这方面,它不可能竞争过县市政府,短期的招商成绩长期来说必然变成债务负担。
解决乡镇政府的行为扭曲,只要两条出路:第一种办法,做实乡镇一级政府,使之对民众承担充分责任,但为此,就得给乡镇政府充分的财权,这样它就有钱做它自己应当做的事情,而不至于欠债经营。第二种办法与之相反,虚化乡镇政府,使之仅仅成为各个自治村协调某些共同事务的机构,而非一级实体性政府,这样,它当然不需要独立的财权,也就不会有欠债之事。
考虑到优良治理的发展方向,比较可取的是第二种办法,虚化乡镇政府。基层社会应当采取自治制度,但自治要有效进行,其范围就不能太大、人口就不能太多。自治在行政村范围进行是合理的,有人提出将自治范围扩大到乡镇政府,这是不大行得通的。不过,自治的村之间可能存在某些共同问题需要解决,县市政府也可能需要某个中介机构来管理分散的村,因而,村与县市政府之间可以设立一个中间性机构。当然,还有另一个问题需要考虑:某些镇的工商业相当发达,这些镇可以成为 "市镇"。其实就是较小的市,它本身完全可以成为一个自治性单位--但它不再是一个行政管理层级。
总之,在现有的治理架构下,乡镇政府其实找不到自己的准确定位,村民自治与县政管理也从两个方向同时牵扯它,使它既不具有完整的权力,也不缺乏承担充分责任的条件。与其这样,还不如进行彻底改革。否则,它不仅不能发挥必要的治理作用,反而会继续制造出种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