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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的理论依据与实现的法治途经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6-22 10:22  打印此页  关闭

【学科分类】法理学
【摘要】和谐属于价值范畴,法治属于实践范畴。要实现全人类的和谐,必须用体现全人类意志的法律进行治理,即完备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和谐;法治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社会和谐的理论依据
 
  (一)什么是和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从不同的立场、角度出发,可以得出各种各样的结论。
 
  首先,和谐属于评价性语言,和谐概念应归于评价论范畴。既然是对事物或者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然离不开评价主体的价值立场。对一个单位团结协作干好工作,我们评价这个单位很和谐,对一个犯罪团伙狼狈为奸干坏事,我们就不会评价他们很和谐,而这些犯罪同伙们却自以为他们是和谐的。
 
  其次,和谐具有多维属性。和谐属于评价论范畴,正如认识论涉及各个领域一样,人类对世界的评价同样涉及各个领域。例如:认识论涉及到事实领域、实践领域、价值领域,同样评价论也涉及到这些领域。从这样的角度来论述和谐,或许有助于解释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例如:和谐论与矛盾论的关系,我们一方面说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又一方面说要构建和谐社会,这两种说法是否有冲突?实际上和谐与矛盾并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我们在说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的时候,这里的矛盾指的是矛盾机制,属于事实领域,而在说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和谐属于评价性语言,是对未来价值理想的一种描述,应当归于价值设想范畴,即和谐的社会理想。和谐不仅仅属于价值范畴,也涉及到事实范畴,我们可以用和谐来评价事实领域的矛盾——和谐的矛盾即事物内在矛盾机制运行的和谐性。和谐还涉及到实践范畴,我们可以用和谐来评价实践领域的方法——和谐的方法,从这个角度可以论证和谐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和谐概念具有多维属性。它具有价值属性、事实属性、实践属性。
 
  第三,人类社会的和谐与自然界的和谐不同。抛开人类的价值立场看,自然界有自己的发展规律,自然界的和谐以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实现优胜劣汰。在人类的价值立场介入以后,当自然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触犯人类的利益时,这就是不和谐了。人类社会的和谐以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发展,有利于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原则,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大特征。社会和谐的内在本质是民主。
 
  (二)社会和谐是否可以实现?
 
  实现社会和谐的客观依据。自然世界本身是和谐的。自然界万物都有自己发生、发展、消亡的规律,自然界按自身规律演化运转。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有自己的规律,人类的显著特点是有意识思维能力,可以意识到自己的需要,并想办法满足需要,可以能动的反映、认识、改造世界与自身。社会和谐的表现是社会各阶层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身的和谐。社会和谐的基因来自于人个性与群性相统一的人性基础,人性的根源是需要。人是群体动物,人与社会并存。每一个个体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在考虑个体自身需要的同时,也会考虑社会需要,并且会根据客观实际不断调整自己的需要。每一个个体都具有利我的一面,也具有利他的一面。每一个个体的需要都是多维多层统一的系统,虽然个体无限的需要与世界有限的资源是一对无法克服的矛盾,但每一个个体的需要都是不尽相同的,与世界无限的维度与层次相联系,构成了社会和谐的事实基础。
 
  实现社会和谐的主观依据。世界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人类可以认识世界,未来的认识可以无限的接近真实的世界,但以前与现在的认识都有局限性。每一个人的角度、立场不同,所认识的世界也不完全相同,每一个人认识的世界都只是世界的某些维度和层次,正如古诗所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而且,即使身在山外,也难以看清庐山真面目。但对他而言,这可能就是他所看到、感觉到的真实世界,因此每一个人的观点都是值得尊重的。我们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尽管我们眼中的世界不尽相同,我们的人种肤色、民族习俗、宗教信仰、政治派别各不相同,但只要我们相互尊重,就不妨碍我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是可以实现的,世界和谐是可以实现的。
 
  二、社会和谐如何实现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关键要看是否民主。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依法治国。法是事实、价值与规范的统一。是在认识掌握世界客观规律基础之上,为了改造世界实现人类社会的价值理想,而对人类行为进行规范的实践活动,法在本质上属于实践论范畴。法治是管理社会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法治都能实现社会和谐。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阶级社会里,法律只代表极少数特权阶级的意志,不代表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得不到尊重,这样的法治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社会主义法治能使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得到尊重,所以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和谐。和谐要求尊重每一个个体的意见,并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办。如何确保每一个个体都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如何确保能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办,这就是法治的根本任务。法治要与法制区别开来,这里的法治是与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是用来保障民主的实现,其出发点是维护民众的利益。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制的含义常常指的是法律制度,是执政阶层管理的工具,其出发点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还有,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要区别开来,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到完备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人类社会的历史车轮向无限和谐的美好未来前进。在这样的进程中,车轮有时会向左偏,有时会向右偏,而代表全人类共同意志的和谐,以其强大的引力,始终会将历史的车轮拉回和谐的轨道,朝着和谐的方向继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