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评案讲法
公司证券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行政
前沿问题
综合民商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评案讲法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评案讲法 >

邻家施工老汉围观被砸伤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1-10-09 14:11  打印此页  关闭

    在辽宁省黑山县某村的一处施工现场,因存在安全隐患,致使一旁观老汉被砸成重伤,结果引发了一桩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0年7月,村民尤某迎来了一件期盼已久的好事,该县某新能源公司开始为其建设沼气池。下午,年逾花甲的老邻居汪某因闲来无事,特意到施工现场观看,当时施工人员正在猪圈旁开挖沼气池,汪某站在猪圈里边与施工人员闲聊,突然间猪圈内一根柱脚因柱石松动滑进沼气池内,致使猪圈棚顶倒塌,将汪老汉砸在下面。在场人员立即施救,并直接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住院25天后出院回家休养。

  经医院鉴定,汪某的伤情构成8级伤残。住院期间,汪老汉共支出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近3万元。回家后,汪老汉认为:“自己无辜被砸成重伤,施工方与邻居尤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1年7月,汪老汉一纸诉状将新能源公司和尤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住院时各项费用及一年误工费1.4万余元、伤残补助费6.7万余元等共计12万余元。

  尤某在庭审中辩称,新能源公司是给我家挖沼气池,是他们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我家猪圈棚顶倒塌,所以他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黑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汪某为城镇户口,是黑山县某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工资全额发放,因此在其要求赔偿的费用总额中应减除误工一年的费用,即赔偿费用总额为11万余元。

  法院认为,此案中原、被告三方都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新能源公司和尤某都赔偿了原告汪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中,由新能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尤某赔偿原告1万余元。

  ■法官说法

猪圈倒塌各方均有责

  承办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新能源公司作为尤家沼气池的施工方,应负有保证施工安全的义务。由于在施工中忽视了安全隐患,致使尤家猪圈的棚顶塌落将汪某砸伤,其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双方对于赔偿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关于赔偿一事法院不再调整。

  尤某作为倒塌猪圈的所有人,应清楚自家猪圈的构造,在新能源公司为其挖沼气池时,应提供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由于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本事故的发生,故尤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此次农村沼气池项目是一项惠农工程,由政府和农民共同出资修建,因此尤某作为该项目的受益人,亦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此,尤某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的10%为宜,即11864元。

  而汪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的人,应认识到任何施工现场都有发生事故的危险,其不顾个人危险到施工现场与施工人员闲聊,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