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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人身损害如何索赔?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1-11-21 13:14  打印此页  关闭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从该院2011年审理的60件农民工因遭人身损害而与劳务雇佣者或劳务派遣者之间产生民事赔偿纠纷的案件中发现,这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涉案农民工以80后为主;农民工的举证能力不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保障;纠纷调解后农民工易反悔。针对上述问题,丰台法院法官从“发案源头”及“案件审理”两个阶段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引导农民工学会对有利证据的收集,提高自身维权能力。

  装卸红酒被砸骨折

  横祸之后遭遇拒赔

  小文来自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的一个村庄。为了供弟弟妹妹上学,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小文16岁就离开家乡到北京打工。由于只有小学文化,小文找工作时处处碰壁。在老乡的介绍下,小文做起了装卸工人。由于装卸队包吃包住,小文省吃俭用,把自己大部分工资汇给家人,这样的工作一干就是6年。

  2010年7月14日,北京一家公司从智利进口了一集装箱红葡萄酒,因卸货需要工人,公司员工小张通过名片找到了小文的老板王强,王强派小文和其他两位工人到丰台区的一处仓库卸货。

  小文和两位工友到仓库后,三人进行分工,小文在货车上卸货,另外两位工友用小推车把酒运到仓库。半个小时过去了,小文和两位工友才搬了不到四分之一,三人觉得干活太慢,就建议货车司机将车挪得离仓库更近一点。在挪车过程中,集装箱内的几十箱红酒猛然向后倒塌,数箱红酒砸到了小文的身上,小文的右腿当场失去知觉。

  随后,小文被送到了航天总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右腿外伤、右脚踝骨处骨折,需立即住院治疗。根据医生诊断及治疗方案,小文接受了手术,在雇主和朋友的帮助下,小文凑齐了4.8万元的住院费。医生告诉小文,一个月后他还要接受第二次手术,一年后再手术取出体内钢板。

  小文认为,货车司机在未确保其安全的情况下挪动车辆,对其遭受的损害负有过错,遂一纸诉状将司机所在的货运代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手术治疗费近10万元。

  庭审过程中,货运代理公司坚持认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愿意赔偿小文的损失。在法庭主持下,小文与货运代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货运代理公司赔偿小文7万元。

  雇工受伤雇主翻脸

  积极举证终获赔偿

  20岁的小范从河南老家到北京打工,在雇主袁洪的装修队做电工。2010年4月初,北京一家建设开发公司承包了一家科技公司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并将工程分包给了袁洪。做电工的小范在安装电灯时,装修所用的梯子突然打滑,小范从梯子上摔了下来。一同干活的工友把小范送到了医院治疗。经诊断,小范左股骨颈骨折、下颌部皮肤裂伤。在小范住院的13天里,袁洪探望过小范一次,为其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而后就再没有露面。小范的母亲筹了1万元钱,从老家赶到北京照顾儿子,为了节省医疗费,小范叫母亲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休息。

  小范的母亲去找袁洪讨说法,但是袁洪总是避而不见。小范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袁洪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4万余元。

  法庭上,袁洪否认自己与小范存在劳务关系,称去医院看望小范只是因为两人是朋友,出于友情才借钱给小范。而小范则找到了三位工友出庭作证,证明他受雇于袁洪,还拿出了袁洪曾经开给自己的用工费收据。看到小范提交的证据,袁洪承认了他与小范之间的雇佣关系,并表示愿意赔偿小范的损失。在法庭主持下,小范与袁洪达成调解协议,由袁洪赔偿小范5万元。

  ■连线法官

  农民工损害赔偿现四大特点

  针对农民工在劳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引发民事赔偿纠纷的案件,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杨筝分析了此类案件的四大特点:

  一是涉案农民工以80后为主。涉案的农民工中95%都为80后,这部分农民工年龄较小、工作经验不足,有的刚从学校毕业就直接进入城市打工,缺乏吃苦耐劳的能力,但却大都从事的是建筑方面的工作,因此,在务工期间易受到人身伤害。与此同时,80后农民工受教育文化程度比较高,法律意识强,一旦发生纠纷,更愿意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二是农民工的举证能力不足。由于用工市场管理不规范,大部分农民工通常以老乡介绍的方式寻找工作机会,从事的工作临时性强,大都也不签订书面用工合同,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诉讼时农民工只能通过其他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或用工费用收据等方式予以证明双方存在的劳务关系,因而颇费周折。此外,在证人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者用工过程中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农民工的维权更难。

  三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保障。农民工通常不是直接由雇主招录雇佣,而是通过他人介绍给雇主临时打工,尤其在承包工程雇佣关系中,存在着多次发包、转包、层层分包等情况,农民工甚至对雇主的姓名、具体地址等信息一无所知,或者因雇主工程地址的变动,难以提供雇主的固定住址或其他有效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案件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的比例较高,不利于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四是纠纷调解后农民工易反悔。主要表现在农民工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农民工本身收入低,家庭负担重,其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支付相应的医疗费,更愿意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尽快解决问题,所以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通常较高。但由于农民工对后续治疗情况认识不足,往往会出现调解协议达成后其又再次发生新的治疗费用,且调解数额无法满足该后续支出的情况,由此造成农民工对调解书反悔情况较多。

  ■法官建议

  加强对农民工的诉讼引导

  对于如何处理此类案件,丰台法院法官从“发案源头”及“案件审理”两个阶段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是建议劳动监察等相关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市场,健全并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对可能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不断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劳务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积极适用“先调解、先给付、后判决”的审判模式处理纠纷,先行实现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缓解其经济压力。

  三是加强对农民工的诉讼引导,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引导农民工对有利证据的收集,提示农民工调解时应当考虑的必要情况,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维权能力。

  四是拓宽证据渠道,通过法院办案系统、司法所、建设单位的登记备案等多种渠道查找雇主的有效送达地址,且在送达起诉时尽量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对雇主进行庭前释明劝导工作,为矛盾的有效化解奠定基础。

  五是加强对雇主的说理教育,对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努力促使雇主当庭履行,有效实现农民工合法权益。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