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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泰单位从事内幕交易被曝光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6-18 15:14  打印此页  关闭

    

(资料图片)

  本网记者 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今日通报两起内幕交易案,一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每一案都各有特点。

  先布局后从事内幕交易

  2007年6月,林郁被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命为集团董事局主席商务助理,负责办理浙江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谈判事宜。

  2007年8月底,林郁代表华立集团与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就华立科技整体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洽谈,并达成一致意见。9月14日,华立科技公告并停牌。9月21日,华立科技公告重组失败并复牌。这之后,2008年1月5日,林郁又代表华立集团与上海水产总公司就华立科技整体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洽谈,达成一致意见。4月7日,华立科技公告并停牌。

  两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属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林郁在上述两项重组中代表华立集团直接负责、全程参与,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与其他内幕交易不同的是,林郁早就为日后的内幕交易进行了布局。证监会介绍,2007年8月,林郁在受托代表华立集团负责重组事项后,在谈判前即以周某、倪某的名义出资成立呼和浩特市汇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并开立汇金咨询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007年9月12日至13日和2008年1月23日,时值两次谈判内幕信息未公开期间,林郁利用汇金咨询证券账户分别买入“华立科技”股票212万余股、17万余股,成交金额分别为2211万余元和228万余元。

  除此之外,林郁还受其朋友郑某委托,操作郑某证券账户,于2008年1月22日至3月20日买入“华立科技”股票约190万余股,成交金额2405万余元。

  2011年4月,证监会对林郁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调查组对该案涉及的多个内幕信息、涉案主体、巨额资金往来逐一排查,最终查清了林郁涉嫌内幕交易的事实。2011年12月,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更隐蔽

  湖北中泰和刘琪芳内幕交易案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经过前期调查后,证监会是于2011年4月立案调查的。

  证监会查明,武汉中商曾拟向武汉团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收购团结集团持有的武汉中商团结销品茂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票事项,该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形成日期不晚于2010年4月初。2010年6月7日武汉中商停牌。

  刘琪芳时任团结集团监事及关联公司湖北中泰的财务负责人,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刘琪芳开立了湖北中泰的证券账户,并直接负责资金划转,湖北中泰账户在武汉中商停牌前买入该股票171万余股,成交金额1332万余元,获利85万余元。

  湖北中泰作为法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刘琪芳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涉嫌构成内幕交易罪。

  本案作为单位内幕交易,资金划转与相关的业务往来存在交织,交易行为很隐蔽,案件复杂。证监会调查人员对湖北中泰成立以来的资金情况、经营情况、历次变更情况等进行仔细调查,终于取得了湖北中泰及刘琪芳涉嫌内幕交易的关键证据。

  2011年12月,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本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大股东揽权鲁北化工不独立

  证监会还根据日常监管发现,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多项、长时间、金额大的信息披露违规情况。

  其一是,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2007年至2008年,鲁北化工与大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鲁北化工未在2007年中报及2008年中报中予以披露;其二,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2006年5月,鲁北化工以其拥有的重油裂解资产与鲁北集团拥有的合成氨资产进行置换后,鲁北化工一直停工,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其三,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2008年10月,鲁北集团决定关停鲁北化工热电厂5台发电机组,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其四,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鲁北化工2007年一季度报告、中报和年度报告中短期借款期末余额未如实披露,分别比实际少披露1.05亿元、1.05亿元和3500万元。

  鲁北化工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证监会调查发现,鲁北集团作为鲁北化工控股股东,滥用控股股东优势地位。鲁北集团董事长每周召开例会对包括鲁北化工在内的整个集团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度和决策,对鲁北化工资金直接进行调拨,上市公司缺乏相应内控制度约束,完全丧失独立性。而且,鲁北化工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高管任免、重大资金运用等事项,仅由少数内部人控制,重大事项绕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的情形时有发生。

  因控股股东的揽权和内部人控制双重因素,再加之上市公司法律意识淡薄、高管人员管理水平不高,致使该上市公司发生如此严重的信息披露错误。证监会依据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长等作出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另对公司董事长等人作出时间不等的限制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