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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手机"靓号"转让获利被控涉嫌两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7-24 09:45  打印此页  关闭

    为了赚取高额的转让费,倪志杰和狄某(未成年人)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将手机“靓号”转让,从中获利3.5万元。7月20日,浙江省乐清市检察院依法对倪志杰、狄某以诈骗罪和盗窃罪提起公诉。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因窃取他人手机号码被起诉的案件。

  据起诉书指控,2008年5月,狄某通过在乐清市一家移动卖场工作的朋友获取了一个可过户手机号码的“工号”。同年6月14日晚,倪志杰和狄某商量到网上找一些“好”的号码。两人专门寻找正处于停机状态的号码,狄某在网上发现一个尾号为“55555”的“靓号”处于停机状态,两人将该号码公布在网上寻找买家,并与发出求购“靓号”信息的网友联系。一买家看中了此号码,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定好3.5万元价格成交。

  此后,倪志杰与买家碰面后,将买家的身份证信息报给狄某,狄某利用掌握的工号将号码过户到买家的名下,并在移动营业厅进行补卡,倪志杰、狄某在将手机号码非法过户给买家的过程中,将手机内存的近5000元话费一并转移给买家。事后,倪志杰和狄某将3.5万元平分。

  检察官说法

  倪志杰、狄某隐瞒自己非该移动号码持有者及非手机卖场工作人员的身份,将手机号码出售给买家,使买家对手机号码的来源及交易方式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该号码已被自己取得,从而向两人支付3.5万元。买家被骗取的是手机号码转让费3.5万余元,故涉嫌诈骗罪的数额应为3.5万余元。由于手机号内存有近5000元话费,已随号码转移给了买家,并由其使用,应该说买家对手机号码内的话费已经实际取得了占有权以及使用权,这近5000元应认定为涉嫌盗窃罪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