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界首市持枪抢劫金店案作出一审判决。直接实施抢劫的4名被告人中,由于王汉玉在押期间企图脱逃时意外受伤死亡,王清彬、曲庆有、王相国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其余6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日晚,来自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的王汉玉、王清彬、王相国、曲庆有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冲到界首市一家金店内,抢劫金手链、金手镯等,价值人民币67万多元。逃跑途中,界首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协警员于少甫对其抓捕时,曲庆有、王相国分别开枪击中于少甫。此时,协警员韩少峰、范松松驾车追赶至此。4名被告人持枪抢走警用摩托车后再次逃跑。经法医鉴定,于少甫伤情构成重伤。
界首市公安局迅速侦破并将嫌犯抓捕归案,王清彬等人2007年到2008年间在广东博罗县、湖北襄樊市、河南唐河县等地实施的12起抢劫案也同时告破,王春阳、何硕思等人因与这些抢劫案存在关联被警方抓捕归案。后王汉玉在押期间企图脱逃,但在翻越看守所大门时意外受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王清彬、曲庆有、王相国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另外6名同案犯,王春阳犯抢劫罪被判处死缓,何砚思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李国强、许清峰、张永祥、林国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处罚金。曲庆有、王相国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少甫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