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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跳楼伤人案终审 养狗人赔95万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4 09:20  打印此页  关闭

该案是全国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案中赔偿金额最大的一宗

    

    张老师在法庭上等待终审判决 记者 杨帆 摄 

    藏獒跳楼,砸伤过路女老师,并对其造成一级伤残,余生只能在轮椅上度过。昨日,(重庆)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狗主人晏先生夫妇赔偿张女士95万余元。

    法院称,该案是全国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案中赔偿金额最大的一宗。

  受害人哭着听宣判

    上午10时许,市五中院公开宣判此案,并进行全程录像。

    开庭前,张女士的丈夫告诉记者,妻子的身体每况愈下,当天本来要到医院去做理疗,得知案子要宣判,坚持来到法庭,想亲耳听到判决结果。张女士坐着轮椅,出现在法庭,由书记员、法警等4人合力将她抬到上诉席。与去年11月14日出庭时相比,张女士头发花白,面目憔悴,44岁的她看上去有50多岁的样子。肇事藏獒的主人晏某夫妇没有露面。

    法官开始宣读判决书。“

……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听到此,张女士开始低声抽泣。

    二审判多赔24万元

    二审判决增加了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24万余元。

    晏某夫妇的代理人夏华平律师告诉记者,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申述。“案子拖了近两年,已经没有谁输谁赢了,此事对两家人都造成了巨大伤害。我们也只是想通过此案起到警示教育后人的作用。”夏律师如此表示。

    “再多的钱也买不回我的健康。”张女士称。

  突破最高法院规定

    “判决抛弃了法院沿用的参照工伤护理费赔偿的计算方法,突破了最高法院的规定。”该案的承办法官胡智勇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参照工伤,按照判决时当地的护理行业的平均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该案参照当地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以护工的工资为参照,这样更准确,避免了地区差异。

  加大违法侵权成本

    胡智勇还表示,凶猛动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动物的饲养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否则,不但给他人造成痛苦,饲养管理人也将招致重大的经济损失。法院会越来越重视市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对权利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另一方面,大幅度增加民事违法的成本,使大家谨言慎行,遵纪守法。(记者 莫雪庆 王非非)

    案情回放:

    2007年6月,我市某重点中学老师张女士和丈夫路经杨家坪直港大道时,一只重达40公斤的藏獒从9楼跳下,正好砸中张女士,藏獒当场死亡,张女士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2008年3月,张女士起诉,要求藏獒主人晏某夫妇赔偿153万余元,包括护理费用76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晏某夫妇赔偿71万余元,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14日,法院二审开庭。

  赔偿目录:

    一、医疗费146192.79元。

    二、伤残赔偿金274300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648元。

    四、护理费376766元。

    五、误工费10924.33元。

    六、营养费10000元。

    七、赔偿交通费400元。

    八、赔偿残疾器具辅助费39680元。

    九、赔偿鉴定费900元。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解读判决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合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肖勇对该判决进行了解读。

    动物伤人 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无须证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伤人存在过错,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想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必须证明受害人有过错(如故意激怒、挑逗动物等),或者动物伤人是由于第三人引起的。本案中,正是由于藏獒的饲养人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或者动物伤人是由于第三人引起的,故终审判决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认定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精神赔偿 既安抚受害人还要惩罚侵权人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其性质是侵权人对受害人因遭受侵害所导致的精神上的痛苦的一种物质量化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具有赔偿和惩罚的双重性,既是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安抚,同时也是对侵权人的经济惩罚。

    本案中,侵权人饲养的是藏獒,价值高,说明其有较好的经济承担能力,同时法院参考了重庆的平均生活水平,终审判决较一审判决增加了一倍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