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评案讲法
公司证券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行政
前沿问题
综合民商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前沿问题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评案讲法 > 前沿问题 >

撞人后将房产“过户避债”难逃责任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8-11 11:23  打印此页  关闭

    以案说法 -

  肇事车主将受害人撞成高位截瘫后,赶紧将此前购买的两套房产无偿转让给两个女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当受害人的父亲持法院判决书向其索要近200万元巨额赔偿金时,肇事车主则称自己无财产可赔偿,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

  最近,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撞人后将房产“过户避债”难逃责任

  亚生/文

  大年初一,年轻女子被撞成终生残疾

  2007年2月18日,是农历大年初一。

  这一天对许多人来说,应该是个吉庆、祥和的日子,可对于24岁的姑娘唐芮却是一个磨难日。当天中午1时10分左右,唐芮和表妹从亲戚家吃完午饭后,骑着自行车沿扬中市环岛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返回家中。然而,就在唐芮和表妹说笑时,王凌驾驶的私家车正迎面驶来。此时的王凌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直等驶近时才发现车前的唐芮姐妹,他急忙去踩刹车,脚却踩在油门上,导致轿车增大动力,头一偏猛将骑车的唐芮撞飞,随后重重摔倒在地。

  唐芮的父亲唐忠闻讯赶到医院,见到女儿已不省人事。后经医院全力抢救,唐芮虽脱离了生命危险,却留下了终生残疾——高位截瘫。

  由于唐芮是正常骑车,没有丝毫违章行为,扬中市交警部门由此认定,此起车祸由王凌负全责,唐芮无责。

  起诉索赔,肇事者被判赔偿近200万元

  女儿横遭车祸,唐忠和妻子悲痛欲绝,然而,更令夫妻俩伤心的是,车祸后,肇事者王凌虽能及时将唐芮送往医院抢救,但当他从医生口中得知唐芮即使保住性命,也将会是高位截瘫时,便留下几万元钱后从医院消失。此时,身在重症监护室的唐芮每天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而唐忠和妻子都是农民,家境本来就不富裕,更无法承担这么一大笔医疗费用。

  唐忠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王凌,要求其继续支付医药费,王凌却推托说,自己这几年虽然赚了点钱,不巧赶上金融危机,生意越来越难做,现在养家糊口尚且困难,哪里还拿得出钱来?他认为自己也是这场车祸的受害者,因为车子被交警扣留,自己已无法正常经营,他还责怪唐芮那一天不该走环岛公路。

  对此态度唐忠感到无法接受,无奈之下,他向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请求该中心帮助自己追讨医药费。该中心受理唐忠的申请后,指派一家事务所的律师承办此案。

  2007年3月12日,唐忠以女儿的名义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凌告上法庭。考虑到唐芮还未做伤残等级鉴定,但又急需医疗经费,原告方要求王凌以及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各项费用52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为及时帮助唐芮解决治疗费用,应原告的要求,查封了王凌的轿车,并要求保险公司先行给付保险费5 万元。同年9月7日,唐忠得知王凌在新坝镇政东路还有一处房产,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裁定,于当日冻结该处房产。9月28日,唐忠和法援律师再次向法院申请,要求王凌先行给付医疗费10万元。

  2008年10月,受扬中市人民法院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唐芮的伤情作出鉴定:唐芮因车祸导致双下肢截瘫伴大小便失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一级伤残。

  2008年11月3日,扬中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唐忠接受法援律师的建议,根据唐芮的伤残及治疗情况,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王凌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207万余元。

  2008年11月28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凌赔偿唐芮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90余万元,扣减已赔偿部分,仍需赔偿16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凌及保险公司均认为赔偿额度过高,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开庭审理,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凌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紧急转让房产,

  法院判决过户避债行为无效

  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后,唐忠终于松了一口气,认为女儿今后的治疗和生活有了资金保障,于是便与北京、上海的一些大型康复医院进行联系,想等赔偿金一到账,就带着女儿前去做康复治疗。然而,赔偿金却迟迟未到账。而当唐忠再次找到王凌,询问王凌何时给付赔偿金时,王凌却两手一摊说:“车子被法院查封拍卖还债了,房子也被法院查封了,现在一分钱也拿不出了。”

  眼看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成了一张“白条”,唐忠只好找到法院,请求对判决予以执行。对此法院的执行人员也很为难,因为除非证明王凌有可执行的财产,否则,法院也拿他没辙。

  回到家后,看着女儿痛苦的样子,唐忠心急如焚,女儿必须尽快进行康复治疗,否则将延误最佳的训练时机。此后,唐忠围绕王凌的社会关系展开调查。很快,一位朋友告诉唐忠说,自己曾见到王凌提着大笔现金在该市某小区购房。

  唐忠听后当即来到该小区以找人为名,询问王凌的住处。结果却令他大失所望,物管人员查遍所有住户名单,也没有找到王凌的名字。

  “王凌没有房产,会不会登记在他妻子、女儿的名下呢?”唐忠想办法打听到王凌妻子、女儿的姓名,第二天再次来到该小区询问,终于发现王凌的两个女儿在小区内各有一套房产。

  “能不能查封他女儿的房子,卖了还债?”唐忠向法援律师询问道。

  “不行。他的女儿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财产和王凌的财产是两回事。谁欠钱,谁还债。此案是王凌欠钱而非他的女儿,所以查封他女儿的房产没有法律依据。”法援律师告诉唐忠。

  但唐忠没有放弃,他前往房管局查看了王凌两个女儿购买房产的时间,这一查有了重大发现。原来,王凌两个女儿领取房产证的时间是2007年3月15日,也就是车祸发生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再看购买房产的时间是2006年3月,签订购房合同、缴纳房款、契税和领取土地使用权证都是王凌以女儿的名义一手经办的。这充分说明,车祸发生后,王凌为了逃避债务,迅速将自己购买的两处房产无偿转让、过户给了两个女儿。

  获得这些信息后,唐忠再次委托法援律师立即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王凌向两个女儿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

  法院开庭审理时,王凌拿出证据证明说,这两处房子都是孩子姑妈出钱购买送给他两个女儿的,并提交了孩子姑妈提取银行现金的凭证。王凌还辩称,办理买房手续、缴纳税费及办理土地使用证均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事故发生后,自己仅是代女儿办理了房产证。

  两处房产购房款的来源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成为问题的关键。唐忠当庭反驳说,虽然被告出具了孩子姑妈提取银行现金的相关凭证,但不能证明这些资金是用在了购买赠送给被告两女儿的房产上。他的反驳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被告辩称房产由姑妈出资购买赠送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特别强调,不动产的交付应当以登记为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两处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还未领,这意味着转让还未生效。

  2009年5月30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王凌的无偿转让行为,确认这两处房产仍属王凌名下。

  王凌及其两女儿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王凌在对唐芮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不但怠于履行债务,且以女儿名义加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损害了唐芮的权益。

  2009年9月14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0年2月,扬中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王凌所有两套房产中的一套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的60多万元资金全部交给了唐忠的女儿唐芮。

  最近,法院正准备对王凌的第二套房产进行拍卖,唐芮应得的近200万元赔偿款大多能够得到执行。

  以登记发生效力,

  旨在保护交易安全

  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中,王凌早在车祸发生前就以女儿名义为她们购买了房产,法院为何仍判决房产归王凌所有呢?

  南京大学民法学专家解释说,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而房屋等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也对不动产的登记作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权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将这一规定中的“应该”理解为房地产转让、变更的必要条件,那么从法理上讲,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就是采取的登记要件主义,即不动产权属的变动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合意,而且要求必须登记,合意行为和登记行为共同决定转让、变更行为是否有效,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

  此案中肇事者王凌在制造车祸时,其购买的两套房产还没有过户转让登记到其女儿名下,因此这两处房产的物权仍归王凌本人所有,他在对唐芮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已构成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一行为,该行为有损于唐芮债权的实现。据此,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